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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A046】#21752 FT1039@283 上訴 - 上訴結果

(t#51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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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A046】#21752 FT1039@283 上訴 - 上訴結果

文章KZ4977 » 2012年9月13日 23:08:03 (p#2384729)

敬啟者: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上訴版務人員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上訴人名稱:FT1039@283 (#21752)
    處分發出人員:Webus E500 (#3310)
    上訴提出日期:2012 年 8 月 29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www.hkbf.org/p2377006.htm#p2377006
[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處分額度︰注意 (2012 年 8 月 27 日)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8 月 30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8 月 30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9 月 6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9 月 13 日

乙、投訴理據
首先,本人於上述文章中提供的鏈結只是供版友參考,有關 gbus 將會行走 284 之資料是從 facebook 中得知,而且於文章中,本人並沒有直接轉載其報導內容,所以本人認為使用"轉載"一詞並不適合。


"參考" 解釋/定義:查閱、利用有關資料幫助學習、研究或了解情況

http://www.zdic.net/cd/ci/8/ZdicE5Zdic8FZdic8230256.htm

"轉載" 解釋/定義:刊登別的報刊上發表過的文章

http://www.zdic.net/cd/ci/8/ZdicE8ZdicB ... 210469.htm


若此為參考鏈結,其指控條例(13.2 於轉載資料時,須加上最少 20 字之評論)已不適用。

另外,本人於帖中所寫:

"行284(表情符號Dead)"

為何這句說話並不屬於評論?本人認為若句子中加上表情符號"Dead",即代表本人對 gbus 將會行走 284 一事的感覺或其可行性,屬於評論的一種。故此,若加上文章中的第三句,本人之評論已多於20字。


丙、涉案人員回覆
  本人認為有關會員指出該文章只屬「參考」是不恰當的,如果該文章本身是討論該款新型巴士的引入,而該新聞發表前文章已經存在,而有會員回應貼出該文章連結,指出該款巴士於 2014 年投入服務,就屬於「參考」,因為該篇新聞只是會員附加上去文章的資料。

  但有關文章本身是會員 FT1039@283 因為新聞發佈後而貼到巴士閒談板,主要是討論《九巴年底試國產長途電巴 擬2014年7路線載客》這一篇新聞,如果明報沒有這篇新聞,這篇文章亦不會出現。因此,本人不認同《九巴年底試國產長途電巴 擬2014年7路線載客》這篇新聞是作參考用途,而是會員 FT1039@283 因在 Yahoo 新聞看見這篇有關新款巴士的新聞報道,而將其貼到香港巴士論壇,並與其他會員作出討論。

  如果有討論 gBus 的文章在明報未發表新聞前已經出現,而有會員回覆貼上新聞,就可以當作參考 (不一定要當作參考,視乎該會員發表的內文而定),因為新聞只是文章的附加資料,令參與討論的會員可以有更多資料作參考。

  但這篇主題明顯地,被貼上連結的新聞是整篇主題的「主菜」,而發文者發表的內容亦與該新聞有關,而發文者亦有意讓各位參與討論的會員進入連結觀看新聞,因此本人認為是屬於轉載,如果該篇新聞是一些類似延伸閱讀的資料,參與討論的會員可選擇是否觀看,就可當作參考,但本人不認同這篇新聞屬此類資料,發文者是有意讓各位參與討論的會員進入連結觀看新聞。

  本人亦不認同「行 284 xx( 」可以當作評論一部分。本壇一向不容許會員只以圖片或表情符號作為評論。假如有會員貼出一篇謀殺新聞,而有會員只貼出一個「 #ng# 」表情符號作回應而被作出處分,如果他表示該符號表示他「鄙視和不認同兇手的作為」,相信亦不會被壇方所接受。本人認同表情符號可以用作抒發發文者感情,但本人認為本壇的規則並不容許此類行為。而「行 284」亦是新聞所提及到的內容,所以,無論是否無視該表情符號,「行 284 xx( 」亦不屬評論,因此本人不認同「行 284 xx( 」可以當作評論一部分。

  而本人作出處分時,認為這次違規只屬輕微,所以只作出最輕微的注意通知,希望有關會員以後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遵守板規,本人當時亦相信會員 FT1039@283 不會再犯。

  總結以上各點,本人認為有關的注意處分是合理的。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6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100%,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5 章 第 13 部-轉載信息 中第 13.2 條:
13.2 於轉載資料時,須加上最少 20 字之評論【*17.8】
的定義作出表決。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77006.htm#p2377006
  1. FT1039@283 (#21752)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del]是:5 位 / 否:1 位[/del]
    是:6 位
    委員意見:
    • 認同板主 #3310 所指 , "首兩句並非評論" ; "評論 ... 亦見單薄"
    • 有關文章只有 16 字評論,並未符合板規 20 字的要求。
    • 理據內容短小,不認同轉載引用之區分
    • 該文章部份內容只為表達情感,部份沒有意義。
    • 因評論部分不足 20 字。

    版主 Webus E500 (#3310) 對上述文章給予注意:
  2. 版主 Webus E500 (#3310) 對有關文章的處分是否合理?

    是:5 位 / 否:1 位

  3. 如 Q.2 的答案為「是」,有關處分的額度是否恰當?

    是:5 位 / 不適用:1 位 (原因:Q.2 回覆為否)

  4. 如 Q.3 的答案為「否」,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私人信息提醒:1 位 / 不適用:5 位 (原因:Q.3 回覆為是)
    委員意見:
    • 板務人員以低級別處分提醒會員留意板規乃必然責任,會員上訴瑣碎無聊
    • 雖然文章之評論部分不足二十字,唯有關評論內容亦尚算有理,並非空口說白話,故版務人員可以較寬鬆的形式處理,如以私人信息提醒有關會員。
戊、判決


己、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雖然處分及處分額度均合理,但由於違規情況輕微,板務人員發出處分前可以先考慮給予會員更正的機會。」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align=right]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align]2012 年 9 月 13 日
最後由 KZ4977 於 2012年9月29日 01:53:10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理由: 按委員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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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A046】#21752 FT1039@283 上訴 - 上訴結果

文章KZ4977 » 2012年9月14日 20:56:08 (p#2384984)

敬啟者: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於公佈上述案件後收到委員通知要求修改表決,現將需要修改的表決項目詳列如下: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77006.htm#p2377006
  1. FT1039@283 (#21752)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del]是:5 位 / 否:1 位[/del]
    是:6 位

  其餘的表決項目及最終判決並未作出修改。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align=right]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align]20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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