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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u#34043)
 文章主題 :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18:48:20  (p#268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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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4年7月19日 2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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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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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煙廣告絕跡香港多年,但最近卻有「交通迷」網站因為貼出的一幅舊巴士照片中,巴士車身有香煙廣告而被控煙辦發信警告指違反禁煙條例,要求移除。被控煙辦警告的網站是「香港交通資訊網」(hkitalk.net),有網站會員於2012年5月在網站論壇發帖「38昔日的香煙廣告!」,附上一幅1997年的巴士照片,車身印有香煙品牌「紅雙喜」廣告。事隔兩年,控煙辦上月突然向網站發警告信,表示該照片違反《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13B條「禁止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要求網站將該帖移除。警告信又表明,觸犯有關法例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如罪行持續,則每日另加罰款1,500元。

如果真係要玩,不如玩大佢告埋中華巴士x念館。香港政府真係已經冇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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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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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3431)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20:30:02  (p#268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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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
如果真係不幸告得落
咁中華巴士x念館要罰應該都好重下...

不過睇黎單野唔簡單
今次政府真係做錯野不得止重激開好大既爭議啵...


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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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4043)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20:37:34  (p#268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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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yon 40 on 2014年8月11日 20:30:02:如果真係不幸告得落
咁中華巴士x念館要罰應該都好重下...

不過睇黎單野唔簡單
今次政府真係做錯野不得止重激開好大既爭議啵...

呢個政府自97之後做嘅野有邊次唔大爭議啊
23條立法,自由行,東北發展......
唉,對呢個政府已經毫無信心
但有咩理由剩係告呢一張相?要告應該一早告左中華巴士X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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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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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5007)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21:29:04  (p#268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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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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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係上網挽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嘅時候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釋義
廣告:指以任何方式向公眾作出或將向公眾作出的公告
控煙辦就告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13B條「禁止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1) 任何人不得將或安排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但E條法例有一個不適用
(3) 第(1)款不適用於載於電腦互聯網的任何私人通訊內且不是為商業目的作出的任何煙草廣告。
咩係私人通訊同公告嘅定義我就真係唔知啦

BTW 中華巴士X念館有成499張香煙廣告 499張X 5萬=2495萬元


文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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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4043)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21:53:22  (p#268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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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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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萬?罰越南盾都死啦下話
不過擺明又玩選擇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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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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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696)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1日 23:08:10  (p#268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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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3年11月11日 2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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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100
hinhinso";p=2684630]又係上網挽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嘅時候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釋義
廣告:指以任何方式向公眾作出或將向公眾作出的公告
[quote="控煙辦就告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13B條「禁止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1) 任何人不得將或安排將煙草廣告置於電腦互聯網上。

但E條法例有一個不適用
(3) 第(1)款不適用於載於電腦互聯網的任何私人通訊內且不是為商業目的作出的任何煙草廣告。
咩係私人通訊同公告嘅定義我就真係唔知啦

BTW 中華巴士X念館有成499張香煙廣告 499張X 5萬=2495萬元

我知你唔熟LAW架喇. 睇下面呢條吧啦

Cap. 317, Section 14. 煙草廣告的涵義
(1) 就本部而言,如任何廣告─


(a) 載有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誘使、建議或促請任何人購買或吸用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修訂)
(b) 述及吸煙,而所用的詞句乃刻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推廣或鼓勵使用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或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修訂)
(c) 闡說或提及吸煙、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或其包裝或品質,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增補)
則該廣告為煙草廣告。

(1A) 儘管有第(1)(c)款的規定,如任何廣告以勸阻吸煙為目的,則該廣告不視為煙草廣告。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增補)
(2) 除第(3)至(5)款另有規定外,凡─

(a) 任何廣告;或
(b) 任何在進行任何業務或提供任何服務的過程中不論是為售賣或其他目的而向公眾展示的煙草產品以外的物體,
包含任何與銷售任何煙草產品有關連的人的姓名、名稱或商業名稱,或包含任何煙草產品的商標或牌子名稱或包含任何通常與其相聯的圖樣或圖樣的一部分,則該廣告或物體即須當作為煙草廣告。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代替)

(3) 如第(2)款所述的姓名、名稱、商業名稱、商標、牌子名稱或圖樣或圖樣的一部分— (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修訂)

(a) 純粹是為—
(i) 任何非煙草產品或服務而被包含在某廣告或物體內;或
(ii) 職位招聘的目的而被包含在某廣告或物體內;及 (b) 並不構成該廣告或物體的顯眼部分,
則第(2)款不適用於該廣告或物體。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代替。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修訂)

(4) 在第(4A)款所列的條件獲符合的前提下,第(2)款不適用於任何包含以下名稱的廣告或物體─ (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修訂)

(a) 與製造或銷售任何煙草產品有關連的公司或法人團體的名稱;或
(b) 與任何非煙草產品有關連而與任何煙草產品的商業名稱或牌子名稱相同的名稱。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增補。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修訂)

(4A) 第(4)款所述的條件是—

(a) 該款所述的名稱是作為某項活動的贊助人而被包含在內的,或該名稱是為祝賀另一人或另一件事物的成就或祝賀與該人或該事物有關的活動而被包含在內的;
(b) 該名稱並不構成有關廣告或物體的顯眼部分;及
(c) 有關廣告沒有提及或有關物體沒有展示“香煙”、“吸煙”、“煙草”、“雪茄”或“煙斗”或“cigarette”、“cigarettes”、“smoking”、“tobacco”、“cigar”、“cigars”、“pipe”或“pipes”的字樣。 (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增補)

(5) 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凡沒有或不擬就任何煙草產品或其商標、商業名稱、牌子名稱或標識的意外或附帶出現付出有值代價,則該等出現並不屬煙草廣告。 (由1997年第93號第15條增補)
(6) 凡煙草產品在某處所內被要約出售,在該處所內展示以下物件並不屬煙草廣告—

(a) 就在該處所內被要約出售的每類別煙草產品而設的一個價格標記,而—
(i) 該價格標記只載有該類別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及
(ii) 該價格標記的面積—
(A) 不大於在該處所內被要約出售的任何非煙草產品的價格標記的面積;亦
(B) 不大於50平方厘米; (b) 一塊價格牌,而—
(i) 該價格牌只列出在該處所內被要約出售的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
(ii) 該價格牌的面積不大於1500平方厘米;
(iii) 在該價格牌上的每個載有某一類別煙草產品的名稱及價格的項目的面積均不大於50平方厘米;及
(iv) 該價格牌以訂明的式樣和方式展示健康忠告;或 (c) (在有關店舖沒有出售雪茄及雪茄附屬用品以外的物品的情況下)只列出在該處所內被要約出售的雪茄的名稱及價格的一式三份目錄。 (由2006年第21號第15條代替)

(由1994年第91號第1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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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控煙辦讀熟條LAW先好出聲啦!!

Thats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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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4365)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2日 05:59:59  (p#26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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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冇地方收維穩費攪到要咁嘅方式收
真係可悲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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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319)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2日 22:24:27  (p#268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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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423
來自: 麻帆良學園市
攝影器材: Canon SX60 HS / Samsung Galaxy S9+
我覺得呢單野似有人公報私仇多, 如果咁都告得入仲成世界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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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985)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2日 23:15:28  (p#268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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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97
來自: Volvo B9TL @ 瑞典富豪車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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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法先生 Super Bus on 2014年8月12日 22:24:27:我覺得呢單野似有人公報私仇多, 如果咁都告得入仲成世界嘅?!!

公報私仇 ? 點樣公報私仇法先 ?
我覺得根本係政府官僚, 政府收到有人投訴就出黎搵隔離板祭旗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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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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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696)
 文章主題 : Re: 舊巴士相有紅雙喜 控煙辦都話唔畀
文章發表於 : 2014年8月13日 20:46:42  (p#268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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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包: 0 明彩 
文章: 1,100
AVD1 on 2014年8月12日 23:15:28:
魔法先生 Super Bus on 2014年8月12日 22:24:27:我覺得呢單野似有人公報私仇多, 如果咁都告得入仲成世界嘅?!!

公報私仇 ? 點樣公報私仇法先 ?
我覺得根本係政府官僚, 政府收到有人投訴就出黎搵隔離板祭旗吧 ~

官僚就梗架喇. 不過咁, 唔做野陣間又有人話選擇性執法, 所以兩邊都不是人.

但係又要咁諗, 所有案例都係 "打" 番黎. 有D野擺到明 "情, 理, 法" 都不容, 但係都要開FILE, 最多攞Judgement做Supporting黎CLOSE FILE.
試過有一次, 對家律師寫封野黎, 話佢個客就算簽左合約都唔等於承認合約內容喎. 你話點解咁白痴既野都可以出自律師手? 你錯喇, 香港係法治社會. 唔打唔知邊個贏.

ThatsWhy..


文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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