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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u#3080)
 文章主題 : 11/047:對於介定 侵權檔案違規情況 特別提示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8月1日 20:50:08  (p#215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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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52
本通告(2011 年第 47 號)現已失效,並由下文(2011 年第 47A 號)取代

[del](2011 年第 47 號)

於較早前,曾經有會員於「板務建議及查詢」一板中向板務人員查詢對於執行《宣告及規則》中第 16.1 條情況作出介定,
《宣告及規則》 :16.1 不得於未經授權下,鼓勵或參與複製他人之作品、產品

及後於板務人員作出回覆後,大部份會員均能對於有關板務人員作出相關規則之條件作出了解,
唯近日再次收到為數不少對於板務人員不能作出執分的情況提出檢舉,需要板務人員再三向會員逐一作出解釋,花時甚久亦有欠效率,
故經相討後在此再次作出特別提示,望各會員於作出相關條例之檢舉前,先再三檢查相關文章是否已符合相關的處分條件。


在此再次引錄部份於 Re: 使用非法城市進行線上遊戲問題 一文中之回覆內容:

係一篇線上召集文入面,如果張貼一個未經授權的物品的連結,就係違規;
係一篇線上召集文入面,如果張貼一個未經授權物品名稱提供任何私人渠道並鼓勵以相關渠道提取有關檔案,亦係違規;
係一篇線上召集文入面,如果張貼一個未經授權物品名稱未有提供任何渠道,就不屬違規。


現以列表方式將回覆內容中所概括之三類型個案列出:[table width="80%" border="1"][tr][th]個案[/th][th]未經授權檔案連結[/th][th]未經授權檔案名稱[/th][th]鼓勵及提供私人渠道[/th][th]是否成立[/th][/tr]
[tr][th]1[/th] [th][/th] [th][/th] [th]有/沒有[/th] [th]成立[/th][/tr]
[tr][th]2[/th] [th]沒有[/th] [th][/th] [th][/th] [th]成立[/th][/tr]
[tr][th]3[/th] [th]沒有[/th] [th][/th] [th]沒有[/th] [th]不成立[/th][/tr][/table]

由此可見,即使有關文章內包含任何懷疑非授權檔案之名稱,但若沒有 未經授權檔案連結提供任何私人渠道,其檢舉個案並不成立,
當中原因主要在於 因壇方現階段並不就會員於 非本壇內 進行之活動作出規管,板務人員亦暫時未能對其個人使用之檔案是否侵權提出證據。




在此希望會員能夠理解部份文章不作出處分之原因,亦在此望各會員於送出任何相關檢舉前先釐清情況,
而於本通告貼出後,若本區板務人員對於任何有關《論壇通用規則》 16.1 條之檢舉因上述理由而認為不成立,將不會獲得受理而不作任何通知。
本壇亦就此情況提出了改革建議,歡迎會員發表意見。
若會員日後對於任何檢舉之結案有任何提問,歡迎向有關結案之板務人員查詢。

如對各項規則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向各板務人員詢問:-P[/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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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080)
 文章主題 : 11/047A:對於介定 侵權檔案違規情況 特別提示 修訂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9月11日 10:45:58  (p#217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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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年3月9日 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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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52
(2011 年第 47A 號)

由於 宣告及規則 6.2 已經生效,而於 宣告及規則 6.2 中對於侵權之定義亦有作修改,故此針對上文作出版本上的修正:

16.1 不得於未經授權下,鼓勵或參與複製他人之作品、產品
  (a) 就本條而言,張貼文章邀請他人使用未經授權使用遊戲補檔進行遊戲屬違反本條規定


於現時的 宣告及規則 6.2 版本中,會員若如文章中列出任何懷疑侵權檔案之名稱,則可視為「邀請他人使用未經授權使用遊戲補檔」,
即使於線上召集結束後才開始作出審視,板務人員依然會重視有關文章之編輯紀錄,並要求有關會員就其檔案之授權性作出解釋,
現以列表方式將回覆內容中所概括之三類型個案列出:[table width="80%" border="1"][tr][th]個案[/th][th]未經授權檔案連結[/th][th]未經授權檔案名稱[/th][th]鼓勵及提供私人渠道[/th][th]是否成立[/th][/tr]
[tr][th]1[/th] [th][/th] [th][/th] [th]有/沒有[/th] [th]成立[/th][/tr]
[tr][th]2[/th] [th]沒有[/th] [th][/th] [th][/th] [th]成立[/th][/tr]
[tr][th]3[/th] [th]沒有[/th] [th][/th] [th]沒有[/th] [th](經解釋程序後決定)[/th][/tr][/table]

唯即使 宣告及規則 6.2 之對侵權之定義有作出修改的地方,會員於送上檢舉時仍需留意當中要求的內容:
3.3 會員檢舉違反本章第 11、12、13、14、16 部的文章時須附上適當證據

故此若會員於送上針對侵權檔案之檢舉時若版務人員認為有關理據不足將不會獲得受理而不作任何通知



如對各項規則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向各板務人員詢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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