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3 年 8 月 22 日第 1 章、釋義請參閱〈宣告及規則〉第 1 章第 2 章、文件適用性本文件由 2010 年 8 月 1 日凌晨零時正根據
2010 年第 55 號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會員於本分板發表的文章,必須符合
〈宣告及規則〉及本文件之規定。
第 3 章、分板用途第 1 部-相關公司所有香港專利巴士公司、港鐵巴士部、愉景灣客運、珀麗灣客運、皇巴士、中華巴士、城巴非專利部、大巴士(香港)
第 2 部-路線消息發表關於第 1 部所述的巴士公司之路線服務消息,包括:
- 班次調整
- 路線開辦或取消(不論消息是否已被證實)
- 路線調整(不論其調整因素,或消息是否已被證實)
第 3 部-車站站務發表關於第 1 部所述的巴士公司之車站安排消息,包括:
- 同一車站內的車務安排、調動消息(如停站位置)
- 車站站名更改
- 更改分站(涉及任何因素皆可)
(
查詢消息並不在本分區討論範圍之列,會員應在車務查詢 (f#223) 分板發表)
(由 2012 年第 36 號修訂)第 4 章、分板附加規則及指引(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2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豁免情況或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2 部)第 1 部-文章標題221-1.1 文章標題須包括巴士公司名稱縮寫、路線編號或涉及路線數量、內容撮要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由 2011 年第 64 號修訂)第 2 部-其他指引(第 2.2 至 2.4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221-2.1 (由 2011 年第 64 號廢除)221-2.2 根據
〈論壇通用規則〉第 12.4 條,會員須盡力確保消息的內容準確無誤。如會員不肯定消息的真確性,應在標題加上「不肯定」等字眼,以資識別。
(由 2013 年第 32 號修訂)221-2.3 除轉載來源的使用條款要求轉載者交代來源外,本分板豁免
〈論壇通用規則〉第 13.1 條規定。如有關消息的來源為非公開頁面,會員則不得在未經消息發表人授權下轉載有關內容,否則便等同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第 16.3 條。
(由 2011 年第 64 號修訂)221-2.4〈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14 天,超過 14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
(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