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t#205981)
由 *~誰@359~ » 2008年4月11日 23:30:22 (p#1393152)
~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1日 23:46:11 (p#1393162)
~Gavin~ :1032~HW1045 :上述論點並不正確。~Gavin~ :1032~HW1045 :
那請解釋K16要作EXCEPTION既因,
並解釋原市區線不能開辦市區收費接駁線之因。
K16乃東鐵/西鐵綫之接駁路線,並非前地鐵營運路線之接駁路線
另外,由於無先例可循,港鐵公司亦無表達過希望於市區線營運接駁巴士路線,故該等建議難以被認為是合理建議
因為早於修正系統初期,
地鐵一早提出要開辦鐵路接駁線。
同時,請列出新界線要與市區線有分別的理據。
提出開辦但結果失敗,證明該等建議於現實中難以實行。
至於第二個問題,請詢問政府有關部門。本人只根據所觀察到之事實辦事。
由 ~Gavin~ » 2008年4月11日 23:50:29 (p#1393163)
*~誰@359~ :~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1日 23:51:57 (p#1393164)
~Gavin~ :1032~HW1045 :98年一事,~Gavin~ :請翻查資料,
中巴於二月被行政會議宣佈不再延續專營權
故其路線被放出競投
而最終競投失敗
一般情況下,專利巴士公司延續專營權無需經過再投標程序
要再投標,只有一個情況,就是該公司被取消專營權
我同意閣下之表述。
但請解釋新14及26新里程的由來。
城巴26新里程與98年情況相似,只是涉及路線數量多少之分。
另外,本人無意再討論與版務無關之事,如有興趣討論以上話題,請到巴士閒談區開文
由 ~Gavin~ » 2008年4月11日 23:55:53 (p#1393166)
1032~HW1045 :~Gavin~ :1032~HW1045 :上述論點並不正確。~Gavin~ :1032~HW1045 :
那請解釋K16要作EXCEPTION既因,
並解釋原市區線不能開辦市區收費接駁線之因。
K16乃東鐵/西鐵綫之接駁路線,並非前地鐵營運路線之接駁路線
另外,由於無先例可循,港鐵公司亦無表達過希望於市區線營運接駁巴士路線,故該等建議難以被認為是合理建議
因為早於修正系統初期,
地鐵一早提出要開辦鐵路接駁線。
同時,請列出新界線要與市區線有分別的理據。
提出開辦但結果失敗,證明該等建議於現實中難以實行。
至於第二個問題,請詢問政府有關部門。本人只根據所觀察到之事實辦事。
不能開辦並不等於難以實行,
閣下提出呢個論點,
令我懷疑閣下語文理解能力,
一個缺乏語文能力人仕,
又是否合適於管理板務,
本人非常懷疑。
連政府部門同港鐵公司都唔會咁答,
我睇唔出一個"市民"有何能力作出以下詮釋。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1日 23:58:22 (p#1393171)
為甚麼只有新巴與城巴才可以協調?~Gavin~ :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由 ~Gavin~ » 2008年4月12日 00:00:01 (p#1393172)
1032~HW1045 :~Gavin~ :1032~HW1045 :98年一事,~Gavin~ :請翻查資料,
中巴於二月被行政會議宣佈不再延續專營權
故其路線被放出競投
而最終競投失敗
一般情況下,專利巴士公司延續專營權無需經過再投標程序
要再投標,只有一個情況,就是該公司被取消專營權
我同意閣下之表述。
但請解釋新14及26新里程的由來。
城巴26新里程與98年情況相似,只是涉及路線數量多少之分。
另外,本人無意再討論與版務無關之事,如有興趣討論以上話題,請到巴士閒談區開文
下?當年係講明延續專營權喎.....
何來先取消,後削線呢?
而公開招標亦只有26新里程的路線,
中巴其他路線並沒有公開招標。
而家只係有板務人員指出轉換公司既不可能性而製作新規管條文,
其"不可能性",乃係新規管條文的基礎,
如果搞唔清其"不可能性"的基礎,
就容許利用有關規管條文執法,
那便是失職。
由 ~Gavin~ » 2008年4月12日 00:03:31 (p#1393173)
1032~HW1045 :為甚麼只有新巴與城巴才可以協調?~Gavin~ :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請提出理據。
新巴與城巴為兩個獨立的專營權,
舉例說,提出要求九巴與新巴路線一併重組的方案,
同樣是討論兩個專營權的事情,
又有何不可?
連小巴公司都會有交換或轉交路線與其他公司經營的例子
(如九龍區GMB11M改組為另一公司的GMB45B),
請問"不可交締"個別路線專營權的理據何在?
由 *~誰@359~ » 2008年4月12日 00:06:01 (p#1393175)
~Gavin~ :*~誰@359~ :~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由 ~Gavin~ » 2008年4月12日 00:09:12 (p#1393177)
*~誰@359~ :~Gavin~ :*~誰@359~ :~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咁我覺得由板友判斷轉換公司既建議合唔合理
好過單純由板規出發囉…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2日 00:11:18 (p#1393178)
那麼,請指出:~Gavin~ :1032~HW1045 :下?當年係講明延續專營權喎.....
何來先取消,後削線呢?
而公開招標亦只有26新里程的路線,
中巴其他路線並沒有公開招標。
而家只係有板務人員指出轉換公司既不可能性而製作新規管條文,
其"不可能性",乃係新規管條文的基礎,
如果搞唔清其"不可能性"的基礎,
就容許利用有關規管條文執法,
那便是失職。
此在乎於究竟專營權為逐條路線計算還是以一批路線計算,本人所得資料為逐條路線計算,可能會有錯誤。歡迎指正
路線建議區幾乎所有條文都是根據不可能性作基礎。
不可能性越強,該等建議不合理性越高。
而版務人員不能預知未來,故不可能性只可由過去求得。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2日 00:14:21 (p#1393181)
那麼,既然只係針對建議的可行性,~Gavin~ :*~誰@359~ :~Gavin~ :*~誰@359~ :~Gavin~ :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咁我覺得由板友判斷轉換公司既建議合唔合理
好過單純由板規出發囉…
事實上路線建議區版務人員並不會一刀切。
版務人員會參考版友意見,再作最終判決。
由 ~Gavin~ » 2008年4月12日 00:14:58 (p#1393182)
1032~HW1045 :那麼,請指出:~Gavin~ :1032~HW1045 :下?當年係講明延續專營權喎.....
何來先取消,後削線呢?
而公開招標亦只有26新里程的路線,
中巴其他路線並沒有公開招標。
而家只係有板務人員指出轉換公司既不可能性而製作新規管條文,
其"不可能性",乃係新規管條文的基礎,
如果搞唔清其"不可能性"的基礎,
就容許利用有關規管條文執法,
那便是失職。
此在乎於究竟專營權為逐條路線計算還是以一批路線計算,本人所得資料為逐條路線計算,可能會有錯誤。歡迎指正
路線建議區幾乎所有條文都是根據不可能性作基礎。
不可能性越強,該等建議不合理性越高。
而版務人員不能預知未來,故不可能性只可由過去求得。
1.中巴、城巴及新巴的例子為何不可作引用作基礎?
2.何以只容許非專利巴士及小巴轉換經營商?
多謝。
由 ~Gavin~ » 2008年4月12日 00:18:41 (p#1393185)
那麼,既然只係針對建議的可行性,1032~HW1045 :~Gavin~ :*~誰@359~ :~Gavin~ :*~誰@359~ :[quote="~Gavin~"]第二點,請判斷政府會否因雙向分段問題而將一條路線批予另一公司營運。
冇八仔雙向方段,可唔可以成為服務差既原因之一呢?
你話建議「同時要觀乎該改善合理/可行否」,但點先算可行呢?
轉換公司經營既例子少,原因可能係唔可行,但又可能係以前唔需要咁做喎…
你都唔知道個真係原因係乜,又點樣判斷合理與否呢?
即係我覺得如果有實際需要去換既,例如係而家果間冇但人地有又或者係為配合成個重組計劃
我又唔覺得提議轉公司有咩問題
按照版規所指,合理乃指符合現實情況。
由於現實上此等情況極少,在無先例可引下,
唯有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配合重組計劃而更換營運公司,過往例子只有
1.新巴及城巴重組路線
2.聯營路線被合併為獨營路線
除非建議涉及類似情況,否則與第一段一樣,
在有充分証明下,版方才能確認該等建議可行。
咁我覺得由板友判斷轉換公司既建議合唔合理
好過單純由板規出發囉…
事實上路線建議區版務人員並不會一刀切。
版務人員會參考版友意見,再作最終判決。
由 1032~HW1045 » 2008年4月12日 00:19:18 (p#1393186)
"26新里程"確實有上述情況,~Gavin~ :1032~HW1045 :那麼,請指出:
1.中巴、城巴及新巴的例子為何不可作引用作基礎?
2.何以只容許非專利巴士及小巴轉換經營商?
多謝。
中巴被取消專營權前,政府已表達過對其服務不滿。除非有巴士公司有類似情況,否則難以用作比較。
新巴及城巴已在上文述及,不贀。
非專利及小巴更換營辦商情況較普及,其可行性能被引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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