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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
 文章主題 : [250] 車輛追蹤 分板使用指南 #1.6
文章發表於 : 1970年1月1日 08:00:00  (p#191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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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1970年1月1日 08:00:00
錢包: 1,780.54 明彩 
文章: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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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 年 6 月 22 日

第 1 章、釋義

(註:〈宣告及規則〉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

補充資料 ( 第 3 章 ):與車輛行走時間有關的資料,或任何因本文件之規定而需要作為理據的資料
區域 ( 第 4 章 ):「置頂文章」或「非置頂文章」,見本文件第 3 章
日間路線 ( 第 4 章 ):除夜間路線外的所有路線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夜間路線 ( 第 4 章 ):所有 N 字頭的路線、城巴 5B 線 23:30 後從堅尼地城開出班次 、 新巴 701S 及 所有巴士公司因應活動不時開辦,頭班車介乎 24:00 至 29:59 的特別路線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8 月 1 日凌晨零時正根據 2010 年第 55 號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會員於本分板發表的文章,必須符合〈宣告及規則〉及本文件之規定。

第 3 章、分板用途

第 1 部-車輛行蹤報告(置頂文章區域)
  • 報告相關車輛的行蹤,不論是否屬於「特別所見」
  • 報告相關車輛的退役消息
  • 報告相關車輛的意外或故障消息
第 2 部-「特別所見」報告(非置頂文章區域)
  • 發表關於下列巴士公司之「特別所見」消息:
    - 本港所有專利巴士公司
    - 港鐵巴士、港鐵接駁巴士
    - 愉景灣客運
    - 珀麗灣客運
  • 以回覆文章發表補充資料
  • 以回覆文章對報告提出反駁,唯需附上補充資料作理據,板務人員將視乎情況以決定是否作出跟進
第 4 章、分板附加規則及指引

(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4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豁免情況或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4 部)

第 1 部-文章標題(非置頂文章區域)
250-1.1 文章標題須依次序顯示以下列基本資料 【*4.1】【*4.2】
   日期 | 巴士公司名稱縮寫 | 車隊編號 或 車牌 | @ 行走路線
250-1.2 報告港鐵巴士、城巴新巴之「特別所見」時,須於標題附上相關車輛之車隊編號
   報告其他巴士公司之「特別所見」時,則須於標題附上相關車輛之車牌
250-1.3 車隊編號 或 車牌字元間不可留有空格或加入其他符號
250-1.4 車隊編號 或 車牌字元(視乎何者適用) 及 路線號碼 不得使用全形符號發表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250-1.5 除內容提供更多資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內容設有附加資料 (由 2012 年第 82 號增補)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非置頂文章區域)
250-2.1 不得發表已存在於同一區域的報告【*4.3】【*4.3A】
250-2.2 在一篇主題內,只可發表 1 則「特別所見」報告 (由 2014 年第 16 號 修訂)
250-2.3 (由 2014 年第 16 號 廢除)
250-2.4 除「車輛行蹤報告(置頂文章區域)」外,不得發表 常用車、掛牌車輛及指定車務調動車輛 當作特別所見的報告 (由 2011 年第 64 號增補)【*4.3A】【*4.4A】【*4.4B】
250-2.5 不得將同一營運天的 車輛行蹤補充資料 以多於一篇文章發表 (由 2012 年第 42 號增補,2014 年第 5 號修訂)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2A 部 - 文章內容 (置頂文章區域)
250-2A.1 文章內容須顯示下列基本資料 【*4.1】【*4.2】
   日期、巴士公司名稱縮寫、車隊編號 或 車牌、行走路線
250-2A.2 車隊編號 或 車牌字元間不可留有空格或加入其他符號
250-2A.3 車隊編號 或 車牌字元(視乎何者適用) 及 路線號碼 不得使用全形符號發表
250-2A.4 不得發表已存在於同一區域的報告【*4.3】
250-2A.5 不得發表非主題指定車輛行蹤
250-2A.6 不得將同一營運天的 車輛行蹤 或 補充資料 以多於一篇文章發表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時效
250-3.1 關於日間路線的消息:須於當日 25:30 (即下一日 01:30)或路線尾班車到達總站(以開出時間加上官方行車時間為準)前(以較後時間者為準)發表 (由 2012 年第 37 號修訂)
250-3.2 關於夜間路線的消息:須於當日 33:00 (即下一日 09:00)或字軌工時完結前(以較後時間者為準)發表 (由 2012 年第 37 號修訂)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4 部-其他指引
(第 4.1 至 4.4 條按 * 的先後次序排列;第 4.5 至 4.9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

250-4.1 第 1.1 條及第 2A.1 條建議巴士公司名稱的縮寫:
  • 九巴:KMB
  • 城巴:CTB
  • 新巴:NWFB
  • 龍運:LWB
  • 港鐵巴士:MTR
  • 愉景灣客運:DB
  • 珀麗灣客運:PIB
  • 大嶼山巴士:NLB
250-4.2 第 1.1 條:在報告 九巴 之「特別所見」時,無須在標題寫上巴士公司名稱縮寫。

250-4.3 為避免會員發表重覆特別所見,發表文章前應先使用搜尋系統搜查文章。受系統所限,搜查文章時應將整個車隊編號、車牌或路線編號輸入,並且避免輸入空格及只有數字的車牌號碼。

250-4.3A 在其他會員事前提供充足車務資料下,如會員報告同一車輛行走不同路線的行蹤,將會視作違反第 2.4 條。如其他會員事前並沒有提及充足車務資料,而會員報告同一車輛行走其他路線的行蹤,板務人員不會假設會員知道車輛行走字軌,繼而當作違反第 2.1 條。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250-4.4 (由 2014 年第 16 號 廢除)

250-4.4A 部分全車身廣告車輛會有指定路線行走,有關車輛行走非指定路線(即使該車型於該路線屬常用車)均不會當作常用車論。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250-4.4B 根據公告第 11/028 號,如會員認為任何城巴或新巴的報告內容屬常用車,須直接回文提出,以便板務人員跟進。如果板務人員在 12 小時內沒有收到任何異議,則主題將會被鎖定,並向有關會員發出提示或處分。 (由 2012 年第 37 號增補)

250-4.5 (由 2011 年第 64 號廢除)

250-4.6 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2 部,會員須盡力確保消息的內容準確無誤。如會員不肯定消息的真確性,應在內容加上「不肯定」等字眼,以資識別。

250-4.7 在轉載消息時,會員須確保其信息符合〈論壇通用規則〉第 13 部之規定。如有關消息的來源為非公開頁面,會員則不得在未經消息發表人授權下轉載有關內容,否則便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6.3 條

250-4.8 本分板之「特別所見」文章只會保留 36 天,逾期的文章會不定期由板務人員刪除。「行蹤報告」主題內的回應則會保留約 60 天。會員的文章發表數量將不會受影響。(由 2013 年第 32 號修訂)

250-4.9 員工接送車、優質駕駛訓練、車長訓練、車型訓練、路線訓練等沒有指定路線或出現時間的行蹤,並不屬於非置頂文章報告範圍。會員於置頂文章區外發表有關行蹤,將鎖文處理。(由 2010 年第 68 號增補)

250-4.10〈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1 天,超過 1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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